当事人信息
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港澳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61398252B。 法定代表人:何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华,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何朝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审理经过
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朝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 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 波 书 记 员 李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