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通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168号新天地广场8-604室。

法定代表人:赵金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亮,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天地人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65号4-17-2号。

法定代表人:彭昱,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通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天地人文化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安徽通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通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安徽通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通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凌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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