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港市华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于开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刘晓晨,男,****年**月**日出生,满族,职业不详,住东港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东港市华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晓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东港市华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港市华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