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长顺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贵州省长顺县城南新区城南大道。
被执行人:罗华杰,男,2000年3月生,住四川省古蔺县。
审理经过 长顺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罗华杰罚金一案,,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729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罗华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罗华杰未执行生效文书确定的财产刑,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4月7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罗华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罚金5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
2.2021年4月8日、4月28日、7月27日,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罗华杰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罗华杰名下无财产。
本院查明 3.委托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罗华杰名下财产及其居住地村委会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罗华杰名无可供执行财产。
4.向被执行人罗华杰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现未发现被执行人罗华杰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为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罗华杰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法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武永胜
审判员 唐 敏
审判员 顾大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