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黄某,女,****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汉族,文盲,务农,住砀山县关帝庙镇。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砀山县xxx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砀山县xxx执行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1年6月17日被砀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砀山县xxx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
李文英,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砀检刑诉[2021]196号
指控事实
2019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黄某在砀山县关帝庙镇孙楼村自家梨园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020年3月4日,砀山县xxx关帝庙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黄某种植罂粟并予以铲除,经现场清点共计950株。经砀山县农业农村局鉴定,黄某种植的原植物种类为罂粟。
被告人黄某于2020年6月15日被民警带至砀山县关帝庙派出所,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其具有坦白情节,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