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俩个,男,****年**月**日出生,东乡族,住甘肃省古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介安,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裕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红湾寺镇祁丰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1585922819D。 法定代表人:白鸯,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马俩个因与被申请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裕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苑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7民终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马俩个申请再审称,裕苑房地产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改变案涉商铺的面积、格局、门面宽度,构成根本违约,且该商铺实测面积超出《肃南裕苑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面积的3%以上。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案涉《肃南裕苑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否应当予以解除? 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未以条款形式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亦未就解除合同达成合意,因此,需要分析《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是否出现了法定解除条件。首先,马俩个按约付清了房款,裕苑房地产公司亦按约向其交付了案涉商铺钥匙,双方均履行了各自的主要债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未出现不可抗力或者迟延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形;其次,根据《合同》第一条“上述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铺面最终面积以房屋竣工后房地产管理部门实测面积为准”的约定,裕苑房地产公司向马俩个交付案涉商铺实测面积虽然与《合同》中的暂测面积相差7.22m2,但属于超出而非严重缩水,且裕苑房地产公司亦未就此向马俩个主张补交房款,加重其付款责任;再次,裕苑房地产公司对案涉商铺所属的整个约259m2大开间建造隔断墙的行为是为了将该商铺与其他商铺进行区分,在该商铺座落位置与《合同》约定以及测绘机构的标注保持一致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裕苑房地产公司存在根本违约行为且导致马俩个不能实现其合同目的。一、二审法院对马俩个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和维护经济秩序,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马俩个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何星君 审判员 周叶梅 审判员 高 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秀云 书记员 姚鹏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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