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理人:宋某,系申请执行人母亲。 被执行人:孙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普新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孙某1与被执行人孙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通过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查明,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抚养费6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50元,向法院缴纳执行费50元。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到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已对被执行人一个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期限自2021年8月30日至2022年8月29日(实际冻结金额164.95元),冻结的存款太少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扣划支付;查到被执行人有车辆一台,车辆老旧且无法找到没有查封价值,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查封,此外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孙某2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马万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