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潘巨英,男,****年**月**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
申请执行人:闭红英,女,****年**月**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
申请执行人:潘某1,女,****年**月**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学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
申请执行人:潘某2,男,****年**月**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
申请执行人:赵小兰,女,****年**月**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
被执行人:闭金亮,男,****年**月**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
被执行人:闭日红,男,****年**月**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潘巨英、闭红英、赵小兰、潘某1、潘某2与被执行人闭日红、闭金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龙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5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闭日红、闭金亮未全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或者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闭日红、闭金亮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他款项人民币44000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苏 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黄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