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秋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梅,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鹏远,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迁安市彭店子镇崔李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彭店子镇崔李庄村。

法定代表人:崔建杰,职务:村主任兼村书记。

第三人:崔海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彭店子镇崔李庄村。

第三人:崔海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彭店子镇崔李庄村。

第三人:崔海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彭店子镇崔李庄村。

第三人:崔海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彭店子镇崔李庄村。

第三人:崔海波(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彭店子镇崔李庄村。

第三人:李文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彭店子镇崔李庄村。

第三人:张玉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彭店子镇崔李庄村。

上列七位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印,河北吴春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袁又专,男,30岁,住迁安市彭店子镇崔李庄村。

第三人:袁治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彭店子镇崔李庄村。

第三人:周艳民,男,55岁,住迁安市彭店子镇崔李庄村。

审理经过

原告李秋存诉被告迁安市彭店子镇崔李庄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崔海安、崔海春、崔海东、崔海军、崔海波(坡)、李文杰、袁又专、袁治民、张玉华、周艳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李秋存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的起诉,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迁安市彭店子镇崔李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秋存自愿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秋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73元,减半收取计4086.5元,由原告李秋存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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