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立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明山区。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董锡旭,男,****年**月**日出生,住本溪市溪湖区。其他信息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立新与被告董锡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王立新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立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立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立新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