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占正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被执行人:郭大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 被执行人:江西庐山龙湾温泉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西省庐山市。 法定代表人:邹俊划,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执行占正龙与郭大军、江西庐山龙湾温泉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403民初328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大军、江西庐山龙湾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占正龙支付案款554400元和承担执行费7944元的义务,但至今未能履行义务。 本院经司法网络、传统查控二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券、公积金等信息,仅发现被执行人郭大军名下有不动产,但均已设定抵押,且被多案查封和轮候查封,故本院对该房产无法处置。 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充分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并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截止2018年7月31日,未执行案款554400元和执行费794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赣0403执2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胡 胜 审判员 曹东旭 审判员 黎 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钰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