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阿达来提·托合提,女,****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被告:伏宝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
被告:程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被告:岳光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地区支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张越,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阿达来提·托合提与被告伏宝乾、程才、岳光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阿达来提·托合提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阿达来提·托合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阿达来提·托合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阿达来提·托合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