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库伦旗扣河子镇水泉村建安化肥种子农药经销处,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水泉乡水泉村。
负责人:郭淑云,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王海军,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审理经过 原告库伦旗扣河子镇水泉村建安化肥种子农药经销处诉被告王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库伦旗扣河子镇水泉村建安化肥种子农药经销处负责人郭淑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海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库伦旗扣河子镇水泉村建安化肥种子农药经销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本金16575.00元及利息5450.00元,共计22025.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春季被告从原告处赊购种子和化肥,共欠原告16575.00元,2018年11月3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双方约定于2018年12月10日还款。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王海军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春季被告王海军从原告库伦旗扣河子镇水泉村建安化肥种子农药经销处赊购种子和化肥,共欠原告种子化肥款本金16575.00元。2018年10月30日被告王海军为原告库伦旗扣河子镇水泉村建安化肥种子农药经销处出具欠据一枚,双方约定于2018年12月10日前偿还欠款。若超期不还,则从延期之日起按欠款额的月息1.5%给付违约金。到期后被告王海军未履行还款义务。上述事实有原告库伦旗扣河子镇水泉村建安化肥种子农药经销处负责人郭淑云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欠据一枚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原告库伦旗扣河子镇水泉村建安化肥种子农药经销处与被告王海军之间存在合法的买卖关系。原告库伦旗扣河子镇水泉村建安化肥种子农药经销处提供货物后被告王海军未及时履行给付欠款义务,故本院对于原告库伦旗扣河子镇水泉村建安化肥种子农药经销处要求被告王海军给付种子化肥款本金16575.0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部分,结合被告逾期还款的时间,其数额并未超过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利率,故本院对原告库伦旗扣河子镇水泉村建安化肥种子农药经销处要求被告王海军给付违约金5450.0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被告王海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既不答辩又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库伦旗扣河子镇水泉村建安化肥种子农药经销处种子化肥款本金16575.00元及违约金5450.00元。
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62元,减半收取175.31元,由被告王海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