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泽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乃军,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新疆路仕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556号百信钻石苑A-12-31商铺。
法定代表人:谷全义,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龚卓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泽宇与被执行人新疆路仕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泽宇向本院提出追加第三人龚卓利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异议后,申请执行人郭泽宇于2021年9月8日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郭泽宇以与被执行人、第三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郭泽宇撤回执行异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