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欧阳何璨,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融水县。

被告:阳柳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融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西藩,广西华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欧阳何璨与被告阳柳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后,原告欧阳何璨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欧阳何璨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本院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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