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执行机关:古蔺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王自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王自强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川0525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自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罚金300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案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通过司法网络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自强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将被执行人王自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王自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自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林
审判员 陈攀
审判员 陈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