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永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甘肃省民勤县。
被告:陶鹏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甘肃省民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永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被告陶鹏程之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文诉被告陶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永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永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