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格尔木盐湖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昆仑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579900402U。
法定代表人:赵刚,董事长,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拥军、赵一楠,青海彰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格尔木锦明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中山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781437140W。
法定代表人:朱锦明,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格尔木盐湖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格尔木锦明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格尔木盐湖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格尔木盐湖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3.26元,减半收取806.63元,由原告格尔木盐湖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