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舒天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方城县,现租住商丘市。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2021)豫7101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舒天才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舒天才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一千元,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如实报告财产。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舒天才名下无财产; 三、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舒天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一千元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郭胜强 审判员 马守锋 审判员 梁智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贺靖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