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益阳华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

法定代表人:吴新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平,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代收法律文书、代收执行款项。

被告:钟志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审理经过 原告益阳华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志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益阳华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益阳华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益阳华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婧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夏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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