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丰章,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丰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知民初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宋晓玉 审判员 宋 菁 审判员 梁贤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纪晓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