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川县兴和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青川县乔庄镇阴平街97号。
法定代表人:向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仕龙,四川仕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祥,四川仕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元天福林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川县关庄镇旭光村。
法定代表人:罗来旭。
被告:广元天福林业科技有限公司青川分公司。
住所地:青川县关庄镇旭光村。
法定代表人:罗福来。
审理经过
原告青川县兴和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元天福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广元天福林业科技有限公司青川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青川县兴和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川县兴和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川县兴和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青川县兴和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