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熊鹏,男,汉族,生于****年**月**日。

被执行人:刘辉,男,汉族,生于****年**月**日。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熊鹏与被执行人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银行账户,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刘辉在各金融机构银行行账户,(冻结数额含本金15000元、执行费等)具体冻结数额以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唐 琳

审判员 张栓成

审判员 杨文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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