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熊鹏,男,汉族,生于****年**月**日。
被执行人:刘辉,男,汉族,生于****年**月**日。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熊鹏与被执行人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银行账户,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刘辉在各金融机构银行行账户,(冻结数额含本金15000元、执行费等)具体冻结数额以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唐 琳
审判员 张栓成
审判员 杨文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