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办事处光荣路社区青年路345号。
负责人:宋维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石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铮,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其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元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永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德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上述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万红,湖南省常德市法学会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杏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中帮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合口镇澧阳社区居委会2组。
法定代表人:胡清华,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其安、黄元安、黄永安、黄德安、常德市中帮物流有限公司、史杏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0703民初4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特邀调解工作室对本案进行了诉前调解,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与黄其安等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