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玉洁,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唐山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铁柱,河北德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唐山市高新区。

被告:高景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唐山市高新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玉洁与被告张旭、高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玉洁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旭、被告高景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玉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旭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并自自2019年2月22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3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22日张旭以还车贷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原告将60000元现金交付被告张旭,被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2019年2月22日被告张旭以还信用卡为由向原告借款6300元,原告将6300元现金交付被告张旭,张旭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笔借款的保证人为被告高景辉。张旭与高景辉为母子关系,原告曾多次找到二被告主张权利,但是均未果,无案,只能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张旭、高景辉未做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2月22日被告张旭为原告张玉洁出具借条两张,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张玉洁人民币60000元,借款支付方式现金,借款利息为月息2%,借款目的还车贷;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张玉洁人民币6300元,借款支付方式现金,借款目的还信用卡。被告高景辉在6300元借条上保证人处签字。原告表示均为现金支付,支付来源为银行支取及手中现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正当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张旭为原告出具借条,应按约定偿还借款并依法支付利息,对于没有约定借款利息的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被告高景辉作为借款保证人,应当对担保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玉洁借款60000元,并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2019年8月2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至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张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玉洁借款6300元,并自2021年5月17日起按2021年5月17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至偿还完毕之日止,被告高景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458元,减半收取计729元,由被告张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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