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兰州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589号。 法定代表人:宋小平,系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毕泽炜,该公司员工。 诉讼代理人:孙晓晶,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学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兰州市西固区。 诉讼代理人:张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系被告女儿。
审理经过
原告兰州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学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兰州热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享有的诉讼权利之一,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兰州热力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67元,由原告兰州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田 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