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志华,男,****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刘仁德,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志华诉被告刘仁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志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仁德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志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欠款17 000元、利息1785元(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20年10月1日计算至2021年4月30日,合计7个月的利息),总计18 785元。事实与理由:在2020年7月双方签了一份货车租赁合同,原告方的两辆货车以每月5000元一辆的价格租赁给被告方使用,8月份的租金被告未支付,过了半个月被告称不想租车了,我跟被告说,不想租车应该早说,而且被告说没有钱上保险,是我方垫付的商业保险钱。被告单方终止合同,我跟被告和解,定的是17 000元,包括1个月租金和7000元保险钱。定完以后,从被告说8月份把车给开回来,直到10月1日被告才还车。17 000元我方每个月都在催被告,被告方至今未能履行约定,总是以各种借口拖延。

被告辩称

刘仁德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8日,刘志华为车牌号为×××、×××的两辆货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购买了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每辆车的保险费均为8000元。

2020年7月16日,刘志华(乙方,出租方)与刘仁德(甲方,承租方)签订《货车车租用合同》,约定乙方将车牌号为×××(挂车牌号×××)、×××(挂车牌号为×××)的两辆货车出租给甲方,租用时间1年,租金每月每辆车5000元,租金按月支付,押金为20 000元。《货车车租用合同》第一条第6款约定,因前期协商由出租方垫付的商业保险费用,承租方应在三个月内付清。《货车车租用合同》第六条第2款约定,每月租金如不能如期支付,超过规定日期15日后还未支付,需缴纳滞纳金(每日按日租金5%)。

刘志华称,刘仁德在2020年8月份通知其不想租车了,双方协商解除了租赁合同,约定刘仁德支付刘志华车辆租金10 000元并支付车辆保险费7000元,合计17 000元。

自2020年12月30日起至2021年3月4日,刘志华多次在微信中向刘仁德催促支付17 000元,刘仁德以“没结账”、“等等,周二周三给”等为由拖延支付。2021年3月4日,刘志华问刘仁德17 000什么时候可以给,刘仁德称得月底30号结。刘志华称“成,那我就多等几天,希望您不是又晃点我就行”。

上述事实,有刘志华提交的《货车车租用合同》、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保单、微信沟通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刘志华和刘仁德签署的《货车车租用合同》约定每辆车的月租金为5000元,也明确约定刘志华垫付的保险费需要刘仁德支付给刘志华,双方中途协商解除合同并确认刘仁德支付刘志华租金及车辆保险费17 000元后,刘仁德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刘志华多次催促后,刘仁德仍未支付。刘志华要求刘仁德支付租金及保险费17 000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刘志华主张的利息,刘志华在2021年3月4日向刘仁德主张的金额仍然为17

000元,并未向刘仁德主张利息,刘仁德表示得2021年3月30日支付,刘志华并未表示异议。现刘志华要求刘仁德支付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0日期间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刘仁德未能在2021年3月30日支付,构成违约,本院对刘志华主张的2021年3月3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即31天的利息予以支持。刘志华主张的利息标准为日万分之五,按照该标准核算,利息为263.5元。《货车车租用合同》第六条第2款约定,租金不能如期支付的,滞纳金标准为日租金的5%,刘志华主张的利息标准远低于双方约定的滞纳金标准,故本院对刘志华主张的利息部分予以支持263.5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刘仁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刘志华租金及保险费17 000元,并支付利息263.5元;

二、驳回刘志华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5元,由刘志华负担19元,由刘仁德负担11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