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五一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2426679835。
法定代表人:项晓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被申请人: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0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某某名下产籍号×××的不动产在50万元限额内予以查封。申请人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担保书以其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案件审结后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徐某某名下坐落于鞍山市铁东区×××房屋产权证号为×××字第×××号的住宅(产籍号×××)在50万元限额内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