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五洲图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平路沙岭段甲2号院2幢2层201。
法定代表人:杨晓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江,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延边路兴沥青贮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敦化市西环路2号。
法定代表人:朴京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盛日,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盘锦东旺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区新兴农场王家分场。
法定代表人:杨志勇,该公司总经理。审理经过 北京五洲图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公司)依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初6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延边路兴沥青贮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路兴公司)、盘锦东旺沥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旺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路兴公司、东旺公司应当向五洲公司支付损害赔偿款69104995元,以6910499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7月1日起至损害赔偿款全部付清之日为止的逾期违约金,以6910499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损害赔偿款实际付清之日为止的延迟履行期间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296267.99元、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109250.19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路兴公司、东旺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能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委托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延边路兴沥青贮运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包头市恺晟沥青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2021年6月15日买受人北京五洲图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65万元的最高价竟得(以债权冲抵拍卖款),延边路兴沥青贮运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包头市恺晟沥青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已过户给申请执行人。经调查,路兴公司在银行账户内有存款25570.10元,经依法扣划后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请求情况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的调查,经过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存在多处不动产、车辆及设备等,车辆因未能实际扣押无法执行,不动产及设备等资产均设定了抵押登记。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五洲公司称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执行和解事宜,暂不对被执行人名下资产进行处置。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五洲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五洲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综上,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路兴公司、东旺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五洲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初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许 培 民
审判员 孔 祥 宁
审判员 张 元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包晗(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