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保全人:别尔德别克赛力克,男,1996年2月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富蕴县。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胡安什库麦克与别尔德别克赛力克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别尔德别克赛力克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别尔德别克赛力克在银行存款10,000元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毛肯哈布德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叶尔江胡拉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