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龙四忠,男,****年**月**日出生,苗族,湖南省保靖县人,住湖南省吉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拔英,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保靖县人,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莹,女,****年**月**日出生,苗族,湖南省保靖县人,住址同上。

被告:湘西自治州和盛堂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吉首市人民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李丹,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湘西自治州边城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首市人民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李良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湘西自治州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首市武陵东路46号。

法定代表人:李良华,该公司总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东海,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龙四忠诉被告湘西自治州和盛堂百货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边城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湘西自治州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四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9.70元(已减半),由原告龙四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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