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莞市隆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赤岭工业路7号3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李胜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燕国,天津嘉权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玉杰,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迈可达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海港城广东道9号港威大厦6座25楼2504-5室。
法定代表人:雅各布·查尔斯·柏文,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慧雯,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东莞市隆威实业有限公司因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250354号关于第9084372号“MICRO-PAK”商标撤销复审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莞市隆威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销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莞市隆威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东莞市隆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