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长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龙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政,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湖南君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一段176号旺德府大厦1107。 法定代表人:肖湘,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杜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维,男,****年**月**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209国道旁(原公路管理站内)。 法定代表人:曹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郑海鸥,男,****年**月**日出生,苗族,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平,男,****年**月**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该公司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原告曹长龙与被告湖南君幸建设有限公司、张维、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2021年9月6日原告曹长龙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南君幸建设有限公司、张维、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长龙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君幸建设有限公司、张维、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行为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长龙撤回对被告湖南君幸建设有限公司、张维、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56.46元,减半收取计5328.23元,由原告曹长龙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功全 人民陪审员 曾德胜 人民陪审员 杨秀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杨慧玲 书 记 员 张 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