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长清区,住长清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1]Z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10日晚,被告人徐某在长清区某酒店与朋友吃饭时饮酒。21时许,徐某驾驶鲁AH××××号牌小型轿车从酒店出发,沿某1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2路路口处停车等待信号灯时睡着,过路群众报警,徐某被处警民警查获。经检验,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03±8.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查明

2021年5月16日,被告人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以上事实,以自首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自首的从轻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已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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