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静安区曹家渡爱华养老院,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花智亮,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寒,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龙,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明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张爱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静安区曹家渡爱华养老院与被告张明华、被告张爱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可能在法定简易程序审限内审结。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志斌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曼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