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鲁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
被执行人黄天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顺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鲁靖与被执行人黄天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2020)辽0404民初273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黄天明支付鲁靖工资欠款15000元,案件受理费88元由黄天明承担。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日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1月25日到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银行账户。经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土地等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辽0404民初27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