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二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王西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二伟与被告王西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陈二伟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陈二伟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二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陈二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