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孟某,住天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飞,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某,住天水市。
审理经过
原告孟某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飞与被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孟某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6716元及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2021年1月21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10274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时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3.由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4000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被告从原告处采购管材等装修材料。2020年1月2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66716元未付。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20年2月28日前付清货款,且双方约定欠款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原告因追偿此债务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或其他损失均由债务人被告承担。但被告并未按时归还所欠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推脱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处理。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辩称:欠条是被告所写,所欠货款已给付原告妻子2250元。对剩余欠款和律师代理费都认可,但因目前经济紧张,希望能分批给付欠款,于今年年底和明年年底两次还清剩余欠款,并要求减少部分利息。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管材等装修材料。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20年1月2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20年2月28日前付清所欠货款66716元。原、被告约定,欠款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且由原告孟某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各项诉讼,原告因追偿此债务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费用或其他损失均由债务人承担。此后被告给原告退货价值2250元,剩余货款6446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处理。
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月20日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4.1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来源于原告举证的欠条一张,被告所举的聊天记录及原、被告陈述等,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是买方的基本义务,本案中,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管材等装修材料,并拖欠原告货款64466元属实,应予给付。
关于原告孟某主张的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本案中,被告在欠条中明确承诺于2020年2月28日前还清货款,原告亦未有异议,被告未按时给付约定的货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双方约定欠款期间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明显过高,原告未提供实际损失的证据,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告的损失情况及违约金的补偿性、惩罚性因素,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较为客观合理。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月20日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4.15%,上浮50%为6.225%。故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应以64466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2日起按年利率6.225%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关于原告孟某所主张的律师代理费,原、被告对因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的承担有明确约定,按照《甘肃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规定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核定,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未超出规定的范围,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由王某给付孟某货款64466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22日起以644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225%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由王某给付孟某律师代理费4000元。
以上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12元,由王某负担812元,由孟某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