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维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执行人:王平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维树与被执行人王平秀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泸泸民初字第1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维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支付抚养费720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的义务。

2021年6月1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3300元,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王平秀的银行存款990.77元,扣除50元执行费后,将940.77元转入申请执行人周维树银行账户。2021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周维树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川0521执539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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