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乌 鲁 木 齐 茂 慧 弘 扬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与 和 静 亿 达 物 资 再 生 利 用 回 收 有 限 公 司 民 事 裁 定 书
申请人:乌鲁木齐茂慧弘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昌路**九方财富广场**商业办公楼****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072233284J。
法定代表人:单翠翠,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言睿,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才俊,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和静亿达物资再生利用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新疆巴州和静县二二三团西经济工业园区重工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739799839XH。
法定代表人:赵光友,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乌鲁木齐茂慧弘扬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和静亿达物资再生利用回收有限公司银行账户8450××××4328内的1445934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中心支公司朱庆华以保担保函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乌鲁木齐茂慧弘扬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和静亿达物资再生利用回收有限公司银行账户8450××××4328内的1445934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乌鲁木齐茂慧弘扬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晓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