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方正县恒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方正县方正镇前进街森龙公寓一层东数第五屋。 法定代表人:王洪宇,职务:总经理。 被告:郑金磊,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正县恒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金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正县恒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方正县恒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正县恒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方正县恒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 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继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