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
原告(反诉被告):盟盛通(北京)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石萌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女,****年**月**日出生,盟盛通(北京)科贸有限公司商务部经理,住单位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楠,男,****年**月**日出生,盟盛通(北京)科贸有限公司销售部副总经理,住该单位宿舍。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明鑫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A座21层2517A。
法定代表人:王秋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超峰,男,****年**月**日出生,北京明鑫信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盟盛通(北京)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盛通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明鑫信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鑫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盟盛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蒋楠,明鑫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超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反诉被告)盟盛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明鑫公司给付盟盛通公司货款82 515.52元;2.本案诉讼费由明鑫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盟盛通公司与明鑫公司于2019年3月签订了《凯必盛系列产品工程合同》,项目名称:北京市延庆区世园会中国馆智能化自动门,合同总额为293 215.52元,已付款210
700元,尚欠82 515.52元。2019年4月28日项目已竣工验收,明鑫公司仍未支付剩余款项,故盟盛通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反诉原告)明鑫公司辩称:不同意盟盛通公司的诉讼请求,明鑫公司没有回避给付款项的事情,也认可尚欠金额为82 515.52元。但是,盟盛通公司延误了10天工期,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且明鑫公司无意拖欠合同尾款,只是由于双方此前仍未就应扣除的违约金数额达成一致,因此没有付款。明鑫公司同意扣除盟盛通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后支付尾款。
被告(反诉原告)明鑫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令盟盛通公司向明鑫公司支付违约金60 200元(301 000×2%×10天);2.反诉费用由盟盛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双方约定的完工日期为2019年3月20日。世园会开幕时间是2019年4月28日,所以中国馆的总包方北京城建集团的要求就是案涉工程必须在2019年3月20日完工。签约前,明鑫公司于2019年3月1日邀请盟盛通公司的设计人员查看现场,并明确告知了工期紧张的特殊情况,盟盛通公司承诺可以按时完工。双方签订的合同是盟盛通公司提前填写并打印带到现场,当时明鑫公司授权代表范超峰发现工期与双方约定不符,提出异议。盟盛通公司的授权代表李璠亲笔在合同工期条款边上空白处书写“约定于3月20日完工,延误1日支付合同款2%的违约金给甲方。”二、合同文本上打印的工期不可能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合同打印的工期,至少45个工作日完成施工,那就可以算到2019年5月,届时世园会已经开幕,这是不符合工程实际情况的。三、涉案工程直到3月30日才完工,延期10天,给明鑫公司的负责人造成了巨大压力,并且严重损害了明鑫公司的商业信誉。综上,请求法院判令盟盛通公司支付违约金。
原告(反诉被告)盟盛通公司对被告(反诉原告)明鑫公司的反诉辩称:不同意明鑫公司的反诉请求。理由如下:明鑫公司已经对欠付盟盛通公司的金额予以认可。案涉合同是2019年3月2日签订,明鑫公司的预付款是3月6日支付,根据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约定,盟盛通公司在收到预付款并确认图纸后,35个工作日将货物运至施工现场,并于现场安装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完成安装调试工作。工程验收报告是2019年4月28日经双方签字盖章,按照合同约定工期,盟盛通公司是在工期约定之内完成发货及安装的,不存在明鑫公司所述的违约情况。关于合同第二页工期约定边上空白处手写部分,盟盛通公司不予认可。根据合同的第十一条第五款约定,合同内容全部经打印生成,如有修改,必须经双方盖章,否则修改部分无效。手写部分双方没有签字盖章确认,因此是无效的。另外,按照合同法规定,每日2%的违约金约定明显过高,属于无效条款,不应得到支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2日,明鑫公司(甲方)与盟盛通公司(乙方)签订《凯必盛系列产品工程合同》,约定由盟盛通公司承建明鑫公司的北京市延庆区世园会中国馆智能化自动门工程。合同载明:“……工程总造价: 301 000元;工程项目内容:凯必盛品牌自动门工程 智能化自动门;规格:KS4000;数量:7;……第三条 工期
1.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款并确认图纸后,35个工作日将货物运至施工现场。2.乙方收到甲方货到款并完全满足《附件三》所述施工要求条件的情况下,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调试工作。……第八条
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并确认图纸后三日内,甲方付给乙方合同总额30%的预付款,即RMB90 300.00,大写玖万零叁佰元整。甲方逾期未付,则工期相应顺延。2.设备到达甲方工地后三日内,甲方付给乙方合同总额40%的货到款,即120 400,大写壹拾贰万零肆佰元整。乙方收到货到款后安排工程安装进场,甲方逾期未付,则工期相应顺延。3.本工程验收报告由双方签字后七日内,甲方付给乙方合同总额的25%,即RMB75 250.00,大写柒万伍仟贰佰伍拾元整。乙方收到甲方验收款后将产品相关资料及钥匙移交给甲方。4.本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年内,甲方付给乙方合同总额的5%,即RMB15 050.00,大写壹万伍仟零伍拾元整。……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和其他相关事宜……5.以上合同内容全部经打印生成,如有修改,必须经双方盖章,否则修改部分无效。……”上述合同第三条工期条款右侧空白处有手写字样:“约定于3月20日完工,每延误1日支付合同额2%违约金给予甲方。”
对上述手写字样,法庭要求盟盛通公司当庭拨打其公司授权代表李璠电话,对合同中手写内容的真实性予以核实,李璠认可手写部分是其本人书写。但盟盛通公司认为,双方签订合同之前,盟盛通公司已将合同文本发送至明鑫公司授权代表范超峰,在双方确认无误的情况下,盟盛通公司才拿着合同去找明鑫公司授权代表范超峰,双方见面后明鑫公司提出无理要求,盟盛通公司在承受压力的情况下,才表示力争在2019年3月20日之前完工。
上述合同签订后,盟盛通公司进场安装了上述智能化自动门。
2019年3月6日、2019年3月13日,明鑫公司分别向盟盛通公司支付90 300元、120 400元,共计210 700元。盟盛通公司向明鑫公司开具两张金额为105 35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210 700元。
2019年4月28日,双方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验收结果为合格。
庭审中,明鑫公司提交了其授权代表范超峰与盟盛通公司授权代表李璠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节选如下(范为范超峰,李为李璠):
2019年3月2日,李:范总您好,……工期我司力争在3月20日完成。还望尽快确认图纸签署合同支付预付款我司尽快安排备料。
2019年3月8日,范:咱们共同的目标是3.20保质保量、按时交工,辛苦大家了!
2019年3月20日,范:明天一早市长来检查,你让总包方如何面对?总包方的一把手领导在现场监督着,我也充分体谅了你们的困难,向总包方求情说一二层的4樘做出来。不说做生意,就说做人也要讲个诚信和良心吧?
2019年3月21日,李:范总,实在是对不住,让您失望了。
2019年3月22日,范:我给你打6个电话了,一直占线。我给你发的图片前两个是一楼的,包的不锈钢板翘起来了,第三张是三楼的,设计人员把灯和红外探测器设计到横梁的位置了,殷工无法装灯和探测器。
另外,明鑫公司还提交了其与总包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对2019年3月20日完工的时间进行佐证。
对于竣工时间,明鑫公司称盟盛通公司实际竣工时间为2019年3月30日,比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晚10天。盟盛通公司认为实际竣工时间是2019年3月28日,并对此提交其公司员工王培与明鑫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秋丽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实。明鑫公司对该聊天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仍认为盟盛通公司的实际交工就是2019年3月30日。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合同价款最终调整为293 215.52元。
上述事实,有《凯必盛系列产品工程合同》及附件、工程验收报告、钥匙交接单、中国银行支付回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盟盛通公司与明鑫公司签订《凯必盛系列产品工程合同》,双方对工程名称、地址、项目内容、设备内容、数量、单价、工期、安装、付款等均作出明确约定,上述约定均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庭审中,明鑫公司认可欠付工程款金额为82 515.52元,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和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是双方合同中手写部分“约定于3月20日完工,每延误1日支付合同额2%违约金给予甲方”内容的效力如何认定;二是盟盛通公司是否存在延期交工的情形,延期交工的时间;三是如果盟盛通公司存在延期交工的情形,违约金应如何计算。对此本院论述如下:
关于争议焦点一,双方合同中手写部分“约定于3月20日完工,每延误1日支付合同额2%违约金给予甲方”内容的效力如何认定。首先,虽然签订之前盟盛通公司已向明鑫公司发送过合同文本,但双方在实际签署时对合同条款重新进行协商并修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反常理。其次,庭审中,经过盟盛通公司当庭与李璠电话核对,李璠认可上述手写部分为其本人书写,可以证明盟盛通公司认可双方约定的工程完成时间为2019年3月20日。再次,根据明鑫公司提供的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亦可以证实盟盛通公司明知完工时间是2019年3月20日的事实。故,上述书写部分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盟盛通公司称手写修改部分无效,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二,盟盛通公司是否存在延期交工的情形,延期交工的时间。根据盟盛通公司提交的其与明鑫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秋丽的微信聊天记录,王秋丽确认盟盛通公司的最后交工日期为2019年3月28日。明鑫公司庭审中所称案涉工程完工时间为2019年3月30日,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确认盟盛通公司的最后完工日期为2019年3月28日。基于上述论证,盟盛通公司延期交工时间为8天。
关于争议焦点三,如果盟盛通公司存在延期交工的情形,违约金应如何计算。双方合同约定的延期交工违约金为“每延误1日支付合同额的2%”,该约定已远远高于相关法律规定上限,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明鑫信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盟盛通(北京)科贸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2 515.52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盟盛通(北京)科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明鑫信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301 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3月28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明鑫信业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双方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2元(盟盛通(北京)科贸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明鑫信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给付盟盛通(北京)科贸有限公司)。反诉费653元(北京明鑫信业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明鑫信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28元,由盟盛通(北京)科贸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给付北京明鑫信业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到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