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辽宁盛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辽源市龙山区洗涤化妆品商店。
经营者:王桂云,女。
经营者:任凤义(王桂云的丈夫),男。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辽源市龙山区洗涤化妆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辽源市龙山区洗涤化妆品商店、辽源市龙山区亮达综合商店已经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现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