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罗德汉森(北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袁建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磊,男,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唐山新绿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曹妃甸综合保税区投资服务中心B座30 02-17号。
法定代表人:周福,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罗德汉森(北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唐山新绿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作出(2021)京0106财保21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唐山新绿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户,账号为:1009 8582 2261的存款214 736.78元”。
2021年9月4日,罗德汉森(北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罗德汉森(北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唐山新绿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户,账号为:1009 8582
2261存款214 736.78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