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曾祥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告:张孝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审理经过
原告曾祥丽与被告张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曾祥丽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曾祥丽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曾祥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计305元,由曾祥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