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高密市龙基鞋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殷宏博。
被执行人吴静。
被执行人殷焕文。
被执行人孟菊香。
被执行人高密市迈瑞鞋业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密市龙基鞋业有限公司、殷宏博、吴静、殷焕文、孟菊香、高密市迈瑞鞋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785民初37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