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明都交安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怀德南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7628385045。

法定代表人:张建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大学,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滆湖中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000466007300P。

法定代表人:蒋军成。

审理经过

上诉人常州市明都交安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大学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1)苏0412民初591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诉称

常州市明都交安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武进区人民法院(2021)苏0412民初5911号民事裁定,移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上诉人租赁常州大学(原江苏工业学院)位于钟楼区白云校区内的场地,用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场地。现被上诉人不再租赁,引起纠纷,但双方主要是因为钟楼区白云校区内的场地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因此本案应在租赁物所在地钟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常州大学未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租赁物标的是坐落在常州大学××的场地,属不动产,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此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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