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桂猛。
被告:张权。
被告:张同玉。
审理经过
原告郑桂猛诉被告张权、张同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张权答应原告在2021年农历12月底之前付清购车款7000元为由,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张权答应原告在2021年农历12月底之前付清购车款70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桂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桂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