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某,住宁夏隆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宁夏六盘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某。住宁夏隆德县。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对侵害原告房屋墙砖、后背、外墙面砖出现的裂缝恢复原状;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邻居。2014年4月28日下午,被告在本村的微信群里发微信说原告房屋被他雇佣的拉玉米车刮擦损坏,由于耕地拖拉机声音太大,原告没有听见。原告回家后发现西房墙体、后背、房屋外面砖均出现裂缝,原告打开本村微信群,听到被告称其雇的车拉玉米时将原告西房撞坏了,让原告找他。原告找村主任和副支书到家里来协商此事,但是被告拒绝到原告家协商。原告向某某派出所报警,派出所通过某某县交警大队提供了撞坏原告房屋的车辆信息,但是没有车辆登记人信息。原告调取了自己家大门上的监控发现被告在该车车厢上指挥,原告要求某某乡司法所及政府工作人员调解此事,均告知原告起诉。被告以前多次驾驶车辆将原告的房屋墙面损坏,原告鉴于双方系邻居,多次忍让,但是被告不悔改,现原告的房屋系危房,原告及家人安全无法保障。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被告没有理由,原告房屋墙面被损的地方是由给被告送玉米的车剐蹭的,车上的司机是经销商联系的,不是被告雇佣的。原告家门前的道路有2.4米宽,由于原告在门口堆放砖块导致道路变窄,农用货车经过时剐蹭了原告家的房屋墙面,原告的损失应由经销商和货车司机承担,被告不承担。这件事情经过派出所调查,被告将有关情况进行了陈述,并可以提供经销商的电话。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系邻居。2021年4月28日,为被告运送饲料的货车在通过原告家门前道路时将原告家西房墙面蹭掉一块。原告报警后,双方未达成协议。原告以货车系被告雇佣为由要求被告对受损房屋恢复原状。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照片、观庄乡派出所出警记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房屋墙面受损是给被告运送饲料的车辆通过其门前道路时剐蹭造成,现原告以造成其房屋损坏的车辆系被告所雇佣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请求,因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