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杭州全配互赢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花园岗街111号(浙江金通汽配城46号楼18号)。

法定代表人:马惠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唐瀚,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象山旭锋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东陈乡沙岗村旗头山。

法定代表人:史如锋。

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全配互赢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旭锋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7135元并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4月15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江**、唐瀚到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9年11月起,被告向原告采购汽车配件。原告供货后分别向被告开具金额为16165元,16260元,1330元,3370元的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迄今,被告尚欠货款37125元未予支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象山旭锋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全配互赢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125元及利息损失(以未支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自起诉之日2020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杭州全配互赢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2元,由被告象山旭锋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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